前言
本條款由創巢數位資訊企業社(統一編號 93019200,地址:桃園市中壢區中央西路二段 268-1 號 5 樓,以下稱「本公司」)擬定。使用本公司任何服務前,請詳細閱讀本條款。使用服務即表示您同意受本條款拘束。
⚠️ 本條款為草稿版本,上線前應請律師審閱(尤其涉及儲值、積分負債、代收轉付等部分)。文中標記 【待填:…】 之處為待確定的商業條件,正式版本應填入實際數值。
第 1 條 契約主體與適用範圍
本條款由創巢數位資訊企業社(以下稱「本公司」)與使用者(以下稱「您」)訂立。
適用範圍涵蓋以下本公司現行及後續推出之服務:
- 跳動E投放平台
- 一鍵架站服務
- AI 網紅經營
- SEO 部落格撰寫
- 社群經營
- 本公司後續推出之其他服務
第 2 條 服務類型與性質區分
本公司服務分為兩類,權利義務不同:
(一)平台服務——跳動E投放
本公司為廣告投放之技術通道與代收轉付,非廣告內容之製作者或審核者。廣告內容之合法性由使用者自負。
(二)委製服務——架站、AI 網紅、SEO、社群經營
本公司依約定內容提供勞務成果,交付範圍以個別報價單或方案說明為準。
第 3 條 帳號註冊與管理
- 使用者應提供真實資料,資料不實本公司得停權
- 帳號不得轉讓、出借
- 帳號安全由使用者自負,密碼外洩導致之損失本公司不負責
- 禁止同一人以多重帳號取得推薦獎勵
第 4 條 費用與付款
(一)跳動E投放
- 本公司僅收取投放手續費,不收取平台使用費,亦不抽取廣告成效分潤
- 最低投放金額 NT$900
- 手續費採階梯費率,依單次儲值金額決定適用級距,並就該次儲值全額適用之
| 單次儲值金額 | 手續費率 |
|---|---|
| NT$900 – 9,999 | 25% |
| NT$10,000 – 29,999 | 20% |
| NT$30,000 以上 | 15% |
- 級距以每一次儲值單獨認定,不累計、不合併計算
- 手續費於投放時收取
- 帳戶內如有多筆不同費率之儲值,投放時依儲值時間先後順序(先進先出)消耗,各筆分別依其原適用費率計收手續費
- 首次投放免收手續費(限每一會員帳號一次,無使用期限、無金額上限)
- 本公司保留調整或終止前開優惠之權利,調整前 30 日於官網公告;公告前已符合資格者不受影響
(二)一鍵架站服務
- 年費 NT$5,000,採自動續約制
- 服務內容:一頁式網站一式,含網域、主機、SSL 憑證、電子信箱
- 試用與付款:使用者得於本公司線上編輯器免費製作與預覽,付款後始正式發布上線
- 自助編輯不限次數,不另收費
- 人工協助改版不含於年費內,每年【待填:__次】,超出部分另行報價
- 5,000 元以上之客製化需求,透過客服個別議定
(三)委製服務(AI 網紅 / SEO / 社群經營)
- 月費制,依方案說明
- 收費週期:【待填:月繳 / 季繳 / 年繳;年繳是否有折扣】
(四)自動續約與終止
- 訂閱到期前 7 日以 Email 或 LINE 通知
- 使用者得於到期前【待填:__日】通知終止,逾期則自動續約一期
第 5 條 電子發票
依中華民國稅法開立電子發票,統一編號 93019200。使用者應提供正確之發票資訊,發票開立後除法定事由外不得更改。
第 6 條 積分與推薦制度
- 每位使用者取得專屬推薦碼
- 經推薦碼註冊之使用者投放時,推薦人得取得該筆投放金額之 5% 作為積分
- 積分僅得折抵投放金額,不得兌換現金、不得轉讓、不得提領
- 積分有效期限為發放日起 3 個月,逾期未使用者失效,且不另行補發
- 單筆投放之積分折抵上限為該筆投放金額之 50%
- 帳號終止時,未使用積分視為放棄
- 以虛偽方式取得積分(含多開帳號、假交易、自我推薦)者,本公司得取消積分並停權
- 本公司保留調整積分制度之權利,調整前 30 日公告;已發放之積分依原規則行使
第 7 條 使用者義務與禁止行為
不得利用本公司服務從事:
- 違反法令之廣告(含醫療、藥品、食品誇大療效、金融吸金、博弈、色情)
- 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、肖像權
- 詐騙、假冒他人或機構
- 干擾系統、逆向工程、自動化大量請求
違反者本公司得立即暫停服務、下架廣告、終止契約,且已支付費用不予退還。
第 8 條 智慧財產權
- 委製服務之成果,於價金全額付清後著作財產權歸屬使用者
- 本公司保留於作品集、案例頁展示之權利(使用者已同意具名露出)
- 平台系統、原始碼、介面設計之權利歸本公司
第 9 條 服務中斷與免責
- 系統維護、不可抗力、第三方服務(TikTok、金流商、主機商)中斷所致之損失,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
- 廣告投放成效不予保證。 投放成效受平台演算法、市場競爭、素材品質等多重因素影響
- SEO 服務不保證特定關鍵字排名
- 本公司責任總額以使用者前 3 個月實際支付本公司之服務費用為上限
第 10 條 契約終止
- 任一方得依第 4 條第(四)款終止
- 使用者重大違約時本公司得立即終止
- 終止後:未使用之儲值金依退費政策處理,積分視為放棄
第 11 條 條款修改
修改前【待填:__日(建議 30 日)】於官網公告。使用者於公告後繼續使用者,視為同意。
第 12 條 準據法與管轄
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。因本條款所生爭議,以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
版本紀錄
| 版次 | 生效日期 | 修改摘要 |
|---|---|---|
| v1.0 | 2026-08-06 | 初版發布(草稿,待律師審閱,【待填】項目待補) |